成都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须知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进行;鉴定程序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进行。

二、成都医学会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机构,主要职责是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鉴定。

三、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历)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依据,在抽取专家前,医患双方需对病历资料的真实完整性作出认定。

四、患方可以提前准备以下材料以备案件受理后提交:

(一)书面陈述及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二)在当事医疗机构就诊的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

(三)若在其它医疗机构进行过相关医疗活动,则需准备该院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

(四)尸检报告原件(若有)

(注: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方提供)

五、医方可以提前准备以下材料以备案件受理后提交:

(一)书面陈述及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二)患者的病历原件(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历)

(三)尸检报告原件(若有)

(四)封存病历(若有)

六、鉴定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现有客观资料作出,无法保证与申请方预期相符。申请方有权在鉴定会召开前一周提出撤销鉴定申请,鉴定会召开后,不退还已收取的鉴定费。

七、以下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范畴:药品、医药设备、医疗器械是否存在缺陷;输入血液是否合格;病历是否存在伪造篡改。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