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医药学会章程

201989日,成都中医药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成都中医药学会,英文名称Chengdu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CTCM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成都地区中医药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专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地方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成都地区发展中医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功能性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书、价格部门的收费标准、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及其它收费标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赠和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和各项制度以及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相关信息。

本会设立的目的是: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医药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队伍的建设与成长,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为中医药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捐赠单位和捐赠人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监督管理,接受上级中医药学会的业务指导,同时对成都市所属区(市)县中医药学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 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南路18B618办公室,邮政编码:61009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中医药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学术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中医药科学普及读物、中医药书籍、中医药信息资料。

   (三)开展继续中医药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不断更新科学知识,提高中医药科技工作队伍的整体水平。

   (四)普及科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坚决抵制伪科学和邪教的侵蚀,提高广大群众的中医药知识和卫生知识水平,增加自我保健意识。

   (五)加强同国内外中医药学术团体和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与交往,开展中医药学术交流。

   (六)开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发展中医药和卫生事业的建议,完成政府委托的有关工作任务。

   (七)坚持医、教、研结合和医药互动,开发和推广中医药科学成果,促进中医药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八)评选和奖励优秀中医药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奖励优秀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

   (十)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创造条件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或中医药科技企业,不断增强学会自身实力。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在本会的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并具备以下条件。

1、主治中医师或主管中药师以上,以及在医疗、教学、科研、编辑、出版、组织管理部门取得相当职称,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2、已获得中医药师或技师、护师职称,以及相当水平的中医药工作者;

3、西医学习中医,或从事中医药工作,获得执业(助理)中医师、中药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护师以上职称者;

4、热爱中医药事业,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实业家、企业家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本人提交入会申请,由本会会员2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二)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会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本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国际会议,被选派出席国际会议,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刊物和资料,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技术咨询和培训机会。

(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本会协助申诉和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护。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广泛联系群众,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

(七)积极参与会员发展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按照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或差额进行。

    第十九条  员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专科分会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十)开展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干部。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无不诚信记录。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熊茂德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经会长委托,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副会长熊茂德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本会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协调各专科分会开展工作。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相关机构副职人选,提交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组织开展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由5人组成。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本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或协议,督促调解方案或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议实行1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本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本会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八条 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及重大问题。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推介、展览。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单位或部门资助。  

(五)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副会长单位:5000/年,常务理事单位:4000/年,理事单位:3000/年,个人会员:30/年。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开岗位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资产。

第四十七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似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8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