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护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成都护理学会,英文译名:Chengdu Nursing Association,缩写:CNA。
第二条 成都护理学会是全市护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性、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市委和市政府联系全市护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成都市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全市护理学术交流和护理学科发展的重要平台,是发展护理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和动员全市广大护理工作者,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顺应现代医学与护理发展趋势,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为繁荣成都地区的护理事业,发展护理学科努力奋斗,为保障人民健康,实现“健康中国”的宏伟目标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监督管理。接受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中华护理学会、四川省护理学会的业务指导。成都市民政局是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会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南路18号,邮政编码61009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护理科技学术交流,组织护理科技重点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并加强同国内外护理团体和护理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与交往。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护理杂志、科技书刊及其它护理学术资料。
(三)大力推广护理科技知识、先进技术与科研成果。
(四)开展对会员及广大护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及进修班,不断更新科技知识,努力提高科技水平,以适应现代医学及护理理论、技术的发展。
(五)对国家有关的护理政策和有关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的建议,当好卫生行政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发挥学会优势,积极承接并努力完成政府职能。
(六)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护理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的编审、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著作和科普作品。
(七)大力普及健康科普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保健水平,组织开展社区护理咨询。
(八)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护士、专科护士的培训及业务水平(资格)的认定。
(九)发现、培养、推荐优秀护理工作者,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优秀会员,以及在学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学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个人会员:已取得注册护士资格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卫生行政干部、从事护理教育的教师等。
(四)单位会员:自愿参加本会活动,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医疗单位、医学院校、民营医院、医药企业等,人数在20人以上的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理事会秘书处审批后并发证书,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二) 单位会员: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本会理事会秘书处审批后并发证书,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三)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保守国家机密。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触犯法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和学术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本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任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拟定年度计划,报告总结学术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按照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或差额进行。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4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领导学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十)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一)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工作委员会,分别承担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4年,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学会的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护理学科中有较高学术声誉和较高知名度的高级职称的护理专家或分管护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三)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会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学会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学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设立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
(一)学会设名誉理事长。本届卸任理事长可推选为下届名誉理事长,任期一届;
(二)学会设名誉理事。在学术上有较大成就,对学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本届卸任常务理事,可任名誉理事。任期一届。
第三十四条 学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5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学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本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或协议,督促调解方案或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七)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会费标准:个人会员:40元/年,按届收取;团体会员: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缴纳会费5000元/年;二级乙等及以下医疗单位缴纳会费3000元/年;企业会员:20000元/年。
第四十二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学会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学会资产、经费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八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5月27日召开的第十届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