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成都医学会(又名中华医学会成都分会),英文名称为Chengdu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CDM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经营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市医学科学技术和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书;价格部门的收费标准;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及其它收费标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

本会设立的目的是: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广大医学工作者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疗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疗科技队伍的建设与成长,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为广大医务科技工作者服务,人民健康服务,为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捐赠单位(捐赠人)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科协的监督管理,接受上级医学会的业务指导,同时对成都市所属区(市)县医学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南路18B619办公室,邮政编码:61009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 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医学科技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加强同省外、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内外的医学学术交流;

六、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

七、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八、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优异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医师行为,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负责组织实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损害鉴定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十一、开展医师培训等工作;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十三、经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批准,评选和奖励优秀的科学技术成果,主办成都市医学科技奖的评审与奖励工作;

十四、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制定临床质量控制中心的准入标准、医疗质量检查标准、一级医院评审标准等;

十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负责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的组织工作等。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个人会员类别为普通会员和高级专科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

凡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遵守科学道德规范,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等以上职称者;

2. 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二、专科高级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本会个人会员中,取得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者;

2.取得本专科副主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称者;

3.符合常务理事审定的其他条件者。

三、单位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各区、市(县)医学会,以及与本会有关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企业等单位。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 个人会员: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按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经本会理事会秘书处审批、办理,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二) 专科高级会员:本人提交专科高级会员入会申请表,本会专科高级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按照专科高级会员条件,报四川省医学会审批办理。

(三) 单位会员: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本会理事会秘书处审批后并发证书,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本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与专科高级会员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四)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一)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二)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三)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和指导,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与专科高级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和所在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六)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七)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

除履行本会个人会员、专科高级会员的义务外,尚有以下义务:

(一)1-2人担任联络员或工作秘书,承担与会员的联系工作;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专科高级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科分会委员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证书。

第十五条  对触犯刑律剥夺公民权利或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各类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及常务理事;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通过提案和决议;

(八)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按照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或差额进行。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审批新建专科分会和审办医学杂志;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十二)制定本会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十三)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五、六、七、十、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才能有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会会员;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本会业务区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六)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丁烯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经会长委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副会长丁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制定本机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5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学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本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或协议,督促调解方案或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七)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议实行1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本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的;

()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理事会换届;

()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成都市科协和卫生行政拨款;

()有关部门资助;

()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学会基金;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个人会员:50/年;单位会员:三级甲等综合医院10000/年,三级甲等专科医院和三级乙等综合医院8000/年,三级乙等专科医院和二级医院及以下5000/年。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制度。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行进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经费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本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似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于2020 522日经本会第十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