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护理学会专业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护理学会章程、成都护理学会章程和社团组织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出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护理学会各专业委员会换届改选和新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一)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四年为一届,委员总数一般不超过35人。

(二)每年开展学术活动,注册人数规模达到150人以上的,在专业委员会换届改选时可申请增加委员人数,但总数不超过45人。

(三)常委会人数为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3

(四)专业委员会实行"三任主任委员"制,设前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各1名,副主任委员23人。

(五)专业委员会可聘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

卸任的前任主任委员或在中华护理学会担任常务委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经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可聘为新一届专业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卸任的副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专业委员会顾问。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任期一届,分别享受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待遇,但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专业委员会设秘书12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通过,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七)对专业队伍庞大,发展好的专业委员会,可以设立专业学组或青年委员会。

 

        第三章  委员、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条件

 

第四条  委员条件

(一)所在单位为成都护理学会单位会员,本人为成都护理学会会员;

(二)现从事本专业工作,有较高学术水平,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热心支持和承担学会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有较强组织活动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地区广大医务科技工作者;

(四)新当选委员年龄不超过50,连任委员不超过60;新建专业委员会的发起人年龄不超过55岁。

(五)每位委员在成都护理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专业委员会。需要在两个以上专业委员会任职的,必须经成都护理学会秘书处审批。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条件,在具备一般委员条件的基础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常务委员的条件

1.在市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具有指导本地区专业学科学术发展能力,达到副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水平。

2.积极关心、支持学会及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带头参加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3.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较大的社会影响力、行政管理能力和号召力。

(二)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条件

1.在全国、全省、市内有较大的影响力,具有指导本专业学科学术发展能力,主任委员和候任主任委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

2.积极关心、支持学会及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带头参加专业委员会的活动,能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有建设性的计划和建议。

3.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较大的社会影响力、行政管理能力和号召力,能领导和团结本专业学科广大医务科技工作者,指导本专业学科发展。

4.当选主任委员时年龄不得超过55岁,当选候任主任委员时年龄不得超过50岁;现任中华护理学会理事或专业委员会常委及以上职务的,当选主任委员或候任主任委员年龄可放宽5,在职在岗,身体健康。

5.主任委员只能在成都护理学会一个专业委员会中担任。

 

第四章  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任职要求

 

第六条  由主任委员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前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分工负责,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七条  主任委员在任职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由候任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并报成都护理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兼任成都护理学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仅限一个)候任主任委员职务。

第九条  候任主任委员必须从常务委员中选举产生;前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为当然常务委员;如无特殊情况,主任委员为下一届专业委员会前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为下一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专业委员会换届时,候任主任委员因特殊原因,不具备主任委员基本条件的,将取消接任本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资格,并重新选举主任委员。

第十条  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得连任,前任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换届改选时具有再次被推选为候任主任委员资格。

第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设置候任主任委员的,需提交2/3以上常务委员同意的申请,报成都护理学会秘书处审批。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的,由常务委员会向成都护理学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的可延期换届,但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委员推选程序

 

第十三条  委员推选

(一)专业委员会换届改选前2个月,由成都护理学会秘书处组织召开换届启动会,常务委员会(新建专业委员会筹备组)提出新一届专业委员会改选方案,包括委员人数设置、更新比例、委员候选人推荐条件及建议名单等,报成都护理学会秘书处批准。

(二)委员名额分配,应充分考虑地区(单位)分布和专业涉及的领域,不宜过分集中。

(三)委员更新比例不少于总数的1/3,优先考虑各地区专业学术带头人和本专业委员会符合条件的中青年科技骨干进入专业委员会。

(四)常务委员会可根据委员推选条件,提出建议推荐人选名单。

(五)成都护理学会秘书处按批准的改选方案,将名额分配到各单位。各单位经民主程序并征求拟任人选所在单位的意见,推荐建议名单上的拟任人选或另行推荐符合条件的其他拟任人选,报秘书处。

(六)推选的委员候选人由成都护理学会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进行资格初审。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改选前,酝酿新一届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的差额或等额设置及候选人建议名单,主任委员一般实行等额提名,报成都护理学会秘书处审查后,作为组织建议候选人名单提交新一届专业委员会民主选举时参考。

 

第六章  委员选举方法

 

第十五条  选举的程序

(一)新一届委员候选人参加;

(二)通过新一届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审查,产生新一届专业委员会委员;

(三)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选举专业委员会常委、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七条  根据确定的常委、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人数,获得出席委员半数以上选票且得票多的当选。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难以确定当选者;或者获得半数以上选票者未达到应选人数时,应再次投票,候选人为投票不够当选的前几位,具体名额为(差额+1经过三次投票常委、候任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仍达不到确定人数,余额放弃。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候选人获得票数经过三次投票均未超过出席委员半数以上或得票相等,由上届主任委员主持工作,一年内再补选。

第十九条  成都护理学会对当选的前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委员颁发任职证书;对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和专业委员会秘书颁发聘书;对不再聘任名誉职务的卸任前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及委员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章  专业委员会委员任期和任职要求

 

第二十条  委员任期要求

委员、常务委员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三届,对担任中华护理学会常委及以上职务,或对专业委员会有特殊贡献且年龄不超过55岁的委员,经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推荐,报成都护理学会秘书处批准,可以再任一届。卸任委员隔届可以再任。

第二十一条  委员任职要求

(一)委员任职期间要关心、支持、参与学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参加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和学术活动;完成成都护理学会或专业委员会交办的任务;推动基层学术组织建设。

(二)委员任职期间,无特殊原因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委员资格。

1.无故缺席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2次以上;

2.无故不参加的学术活动2次以上;

3.不组织本地区或本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学术活动;

4.未完成交办的任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5. 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规定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对委员实行任期考核制,以一年内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学术活动、科技下乡、义诊、咨询及撰写科技论文、完成政府职能工作等业绩为年度考核主要内容(“考核指标”由专业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议定),对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任期内原则上不增补委员,确因工作需要,对符合条件者按以下程序增补。

(一)增补委员条件

必须符合专业委员会委员基本条件,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任期内专业委员会委员退休、离职、调离、去世、本人申请免职等因各种原因离职的,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替补人选;

2.个别单位本届未分配委员名额,但因专业发展或引进人才,确需增补委员的。

3.任职期间不履行委员职责,成都护理学会或专业委员会提出替换要求的。

(二)增补委员由拟增补委员所在单位申请,经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同意,提交成都护理学会秘书处审批,按委员推荐程序产生。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改选时,未选出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未达设置人数的,可进行增选,但须经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后,向成都护理学会秘书处申请,同意后,按照选举程序进行增选。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届次最后一年内,不再进行增补或增选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增补的,在换届改选时统筹解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都护理学会第十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成都护理学会专业委员会改选换届办法》自本选举办法发文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成都护理学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