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成都卫生经济学会章程》的说明

 

现行《成都卫生经济学会章程》(以下称《会章》)是20091218日经成都卫生经济学会第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并于同年获市民政局核准,施行至今。

按照《会章》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成都卫生经济学会的各项工作都有了较大发展,根据学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提出《会章》修改意见和建议,现提交大会审议。

一、《会章》体例基本保持不变

此次《会章》修改的体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章程范本》)和参照中国卫生经济学会《会章》、四川省卫生经济学会《会章》等有关内容 ,共计八章四十八条。

二、为适应时代发展和创新学会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对《会章》做了必要、适当的修改

(一)对《会章》第一章总则的修改

根据民政部《章程范本》,将《会章》第二条“是党和政府联系卫生经济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成都地区发展卫生经济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的表述删除,保留“本会是成都地区从事卫生经济研究、管理和教学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学术团体”,简明的扼要的指出学会性质。

《会章》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开放、理论联系实际和“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卫生经济理论和应用的研究与宣传,团结和组织成都地区广大卫生经济工作者,为发展卫生事业,增进人民健康,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做出学会应有的贡献”改为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学术创新与技术创新,为学科发展、医疗技术提高、实现科技成果及管理成果转化创造条件;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高我国医疗机构的国际影响力;引导医疗机构积极开展疾病研究,加强对疾病的预防、干预及治疗的能力;开展医疗成本效益、药物经济学等研究,为规范医疗行为、引导医院经济管理从事业向经营,结果效益综合发展提供指引,为医保政策制定、全社会医疗费用的控制、医疗资源优化配置提供建议;充分发挥学会的研究、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推动医疗机构改革,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及生活质量做出贡献”。

《会章》第四条“本会接受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社会科学者联合会、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成都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修改为“本会接受成都市卫计委、成都市社会科学者联合会、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成都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对《会章》第二章业务范围的修改

根据成都卫生经济学会实际业务情况,将第二章第六条内容增加“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由原来的七款增加至八款。《会章》第五款修改为“组织本会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的评审、奖励和向有关部门推荐”,是表述更清楚、简洁。

(三)对《会章》第三章会员的修改

根据民政部《章程范本》的要求,将《会章》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修改为“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符合民政部规范名称要求。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第四款“按规定缴纳会费”中,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应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按要求增加了具体缴费金额,修改为“按规定缴纳会费,个人会员20/年;单位会员1000-3000/年;企业单位5000-30000/年”

  (四)对《会章》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的修改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中,加入“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将原有的五款增加为六款;将第十六条“报成都市卫生局审查”修改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删除第十七条中“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将第十八条第六款“决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修改为“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表述更为准确。增加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删除《会章》第二十条中“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增加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章》第二十三条“报成都市卫生局审查”修改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报市卫生局审查”两处,修改为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报业务主管单位”。删除《会章》第二十八条聘请顾问及成立顾问组的内容。

(五)对《会章》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的修改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相关要求,在《会章》经费来源三十条第二款中增加“企业资助”,另增加“利息”,将原有的五款增加为六款。删除《会章》第三十一条“经费管理”。

(六)对《会章》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的修改

《会章》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为“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使表述更为准确。第三十九条“经市卫生局审查同意”修改为“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七)对《会章》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的修改

将第四十二条“须在市卫生局及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改为“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成都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第四十四条“在市卫生局和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改为“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成都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的表述。

(八)对《会章》第八章附则的修改

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本章程经20166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